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并将村庄规划和示范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筑风格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村民住房建设执法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