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8,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18年8月31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30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村民住房建设执法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和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用地管理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结合乡镇、村人口变化情况以及人居环境现状,兼顾中长期发展需要,尊重村民意愿,科学合理布局,体现地方特色,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生态资源保护区域;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
(五)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Chapter 3申请与审批
(一)因自然灾害、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现有住房危旧需要新建或者改建的;
(三)已分户且无宅基地的;
(四)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建设住房的;
(五)可以申请建设住房的其他情形。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二)将住房出卖、出租、出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三)因项目建设拆除住房,但已经得到住房安置的;
(四)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一)建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五)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建筑设计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并由村民委员会指导填写。
(一)建设住房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村民委员会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设住房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Chapter 4建设管理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或者经过技能培训的施工人员施工,并严格按照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的内容进行。
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人员不得为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或者违反规划、用地许可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支持和鼓励采取联户联组的方式建设村民集中居住区。
Chapter 5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村民违法建设住房的,应当立即劝阻,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规划例会制度,研究决定村庄规划编制和调整、村民住房集中居住规划布局、规划许可和执法等问题。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进行定位放线、规划核实等建设管理活动的;
(四)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Chapter 7附则
居民委员会对属于本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建设管理,履行本条例对村民委员会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