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将住宅电梯的维护保养委托给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对住宅电梯进行日常巡查,记录使用状况,发现故障或者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不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对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未进行签字确认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停用住宅电梯未按规定设置停用标志、未切断电梯主电源、采取防护措施和公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对住宅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影响住宅电梯性能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