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非电梯故障等安全原因,擅自停用住宅电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新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更换电梯内新的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标志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