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耕地质量数据库、数量数据库、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耕地等级评价与监测数据库的;

(二)在耕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监督、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的;

(四)未对农药销售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耕地质量保护、建设以及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

(六)其他在耕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