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5 sections)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Amended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December 22, 1993
In force from
April 1, 1994
Articles
47 articles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Article 1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Article 2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

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

动物即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

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所称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是指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Article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

条例。

Article 4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对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Article 5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占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Article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建设、环保、医

药、交通、对外贸易、国内贸易、海关、农业、畜牧等部门和部队,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Article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本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设立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Article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意识。

每年五月一日至七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十一月为本

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Chapter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Article 9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定全省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规划及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Article 10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集中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中、长期规划及措施。
Article 11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Article 12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应当建立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依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执行。
Article 1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严重的地区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划定禁猎区,并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在陆生野生动物的繁殖季节规定和公布禁猎期。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

Article 14任何单位和公民发现伤病、受困、饥饿、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都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治和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或者送交当地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Article 15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受到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3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Article 16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确需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经猎捕地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地区)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动物园申请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Article 17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专用枪支、汽枪、地枪、排铳、毒药、炸药、丝套以及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机动车追捕、火攻、烟

熏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Article 18猎捕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依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狩猎证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

Article 19严格猎枪的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管理制度。经销猎枪、弹具的单位,必须经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内销售。购买猎枪、弹具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并核发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经销单位购买。

持猎枪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持有持枪证和狩猎证。

Article 20跨县狩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狩猎证向狩猎地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狩猎。

外省到我省狩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狩猎证和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我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狩猎。

Article 21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地区)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rticle 22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地区)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Article 23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Article 24需要终止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在二个月内报告原批准机关和登记注册部门,办理终止手续。
Article 25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宾馆、饭店、招待所及饮食行业,不得收购、宰杀、加工、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不得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名称(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岀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地区)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经批准的收购单位出售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Article 26经营利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Article 27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Article 28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外收购、销售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
Article 29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境的,必须经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rticle 30从省外向我省调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持有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
Article 31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Article 32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Article 33外国人在我省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向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报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省重点保护的,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hapter 4法律责任

Article 34非法捕杀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判处刑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至十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Article 35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或者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至八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rticle 36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的规定猎捕非国家或者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Article 37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至三倍的罚款;破坏非国家或者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至三倍的罚款;破坏非国家或者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代为恢复原状。

Article 38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驯养繁殖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Article 3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其中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rticle 40非法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rticle 41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三)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rticle 42外国人未经批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和采集的标本,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Article 43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Article 4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rticle 45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hapter 5附则

Article 46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Article 47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