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宾馆、饭店、招待所及饮食行业,不得收购、宰杀、加工、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不得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名称(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岀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地区)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经批准的收购单位出售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