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举办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