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
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
为犬只束犬链(绳),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导盲犬除外;
携犬乘坐电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有效防护措施;
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