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献血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9, 2021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1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04年3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7月22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 2021年5月28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订)
鼓励国家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选择具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开展献血活动。
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制备、检测、供应等工作。
教育、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广旅、市政园林、城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政园林等部门合理设置流动采血车道路停放点及其指示牌。公安、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为采血点及其指示牌的设置和采血车的通行、停放以及献血宣传等活动给予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干扰流动采血车的正常停放,不得妨碍采血活动的正常开展。采血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并实施采血活动的,免于支付停车位使用费。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范围,指导学校开展献血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学生献血或者参加献血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德育学分考核加分。
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科学知识。
车站、机场、码头、轨道交通、广场、景区、公园、商场、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每年六月为全市无偿献血宣传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阶段性临床用血紧缺时的采供血应急机制。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血液库存预警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应急献血。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民献血的,血站应当为献血者现场提供营养品,可以发放纪念品或者适当补贴。
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献血者的近亲属自献血者最近一次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者既往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费用;五年后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者既往献血总量等量免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费用。
献血者的近亲属合计免交的临床用血费用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用血费用的总和,已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献血量不得重复累计。
献血者及其近亲属在异地临床用血的,由本市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一)在本市无偿献血累计达到四千毫升以上的;
(二)在本市稀有血型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两千毫升以上的;
(三)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一千五百个小时以上的;
(四)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累计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
无偿献血荣誉卡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
(一)进入政府投资或者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免收门票;
(二)在开展临床输血的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免交诊查费;
(三)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四)享受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一次;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献血者的优待办法。
(一)伪造、变造无偿献血荣誉卡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出借无偿献血荣誉卡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机关收回无偿献血荣誉卡;
(三)转让无偿献血荣誉卡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颁发机关收回无偿献血荣誉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