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2, 2021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1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1年8月6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民政部门主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政府其他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一)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经费补贴等政策措施;
(二)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协助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Chapter 2设施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国土空间有关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
新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优先设置在地上最低层,设有独立出入口。
已建成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到位。
在考虑养老服务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地上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且单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在相邻小区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农村地区实际需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个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一处。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及时依法进行产权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运营管理,不得闲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用途。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有建筑面积的要求就近建设、置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时严格落实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
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家庭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康复辅助器具需求、居住环境等特点,对住宅以及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Chapter 3服务供给
(一)托养服务、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家庭护理、保健指导、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健康服务;
(三)关爱探访、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生活陪伴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安全保障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技能培训等文化教育服务。
(一)定期免费常规体检、健康评估;
(二)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三)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四)为符合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标准的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根据不同类别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医疗救助;
(五)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标准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
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服务;
(七)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八)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前款规定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
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兼具日间照料和全托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养、家庭指导、心理疏导、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
村(居)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老年人需求,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健康护理和精神慰籍等日托服务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了解老年人身体、精神状况,维护老年人的尊严,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疾病的,不得从事老年人照护、餐饮等相关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置互助式、志愿式养老服务睦邻互助点,推动互助养老服务。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老年人。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养老志愿服务,培育优秀养老志愿服务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智慧养老服务工作,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重点开发安全防护、照料护理、健康促进、情感关爱等领域的智能产品、服务以及支持平台,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Chapter 4医养康养结合
推动综合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康复中心。
支持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设老年康复机构、社区护理站、安宁疗护中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与养老机构建设医养康养联合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疗、养老和护理服务。
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应当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业务协作机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管理、药品供应和医保报销政策,为居家老年人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家庭养老床位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
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养老服务金融保险产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保险产品。
Chapter 5扶持保障
按照规定的比例用于养老服务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引进、激励评价机制,逐步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就业补贴;对创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自主创业补贴。
(一)税费和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的优惠;
(二)投保综合保险的保费补助;
(三)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
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护理照料假制度。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Chapter 6监督管理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业务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