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含冷焰火)、焚烧物品;

(二)在加油站内向塑料容器直接加注易燃液体;

(三)在住宅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

(四)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车充电;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