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国家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并同时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