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城市新区、经济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等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农村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村庄内部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村、牧区利用河流、水库、涝池等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和用于经营活动的居民住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统一规划新建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