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禁止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