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工作;

(二)建立全市犬只信息管理系统,集中采购定制犬牌和犬只信息电子标识,创新监管方式,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城乡养犬服务与管理工作上的应用;

(三)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年检;

(四)犬只信息的采集、录入,电子标识和犬牌的发放;

(五)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的捕捉及收留处置工作;

(六)设立并管理犬只留检所;

(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八)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九)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宣传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