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养犬人信息变更、犬只体貌特征发生重大变化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犬只饲养地信息变更的,养犬人持养犬登记证到新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放弃饲养犬只或者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办理机关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