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情传播,协调处理养犬纠纷,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权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将养犬管理和规范养犬行为的事项纳入居民公约、村民公约,并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宣传引导,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