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30, 2021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要素的价格。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依据旅游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质量等级、资源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并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可以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者提高价格,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进行评估。
4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3A级(含)以下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及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实行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休闲公园,实行免费开放。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旅游景区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旅游者只能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游览目的地或者在景区进行游览的,交通工具费用应当计入门票价格,不得另行收取。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当单独出售,不得与门票捆绑出售。
旅游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其它旅游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至少于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依据政府指导价确定具体的客房价格,并抄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指定的媒体公布其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维护旅游价格正常秩序。
餐饮业经营者、商品销售者、娱乐经营者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在其结账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
旅游景区应当在其售票处、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优惠政策等。
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价格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标示的价格开具税控发票。开具的税控发票金额应当与实际收入一致。
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日发布餐饮、住宿、交通、景区门票等旅游价格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等政策执行情况,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相应下调门票价格。
价格、旅游等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内的经营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确实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实名举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一)强行向旅游者出售联票、套票的;
(二)为旅游者提供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景区进行游览,交通工具费用未计入门票价格另行收取的,或者将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与门票捆绑出售的;
(三)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未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的。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调整旅游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
(三)不按照规定开展价格监测分析、发布监测信息的;
(四)对价格举报未及时调查核实或者对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举报内容及其相关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