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征集工作,对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研究。文物收藏单位对借用的文物应当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