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建成六十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突出反映本地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生产、生活历史;

(二)突出反映本地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四)本地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事件的实物载体;

(五)本地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设计师的主要代表作品;

(六)本地重要名人故居或者纪念性建筑。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满六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并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在确定为历史建筑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征求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