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县级责任河长湖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或者细化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专项治理工作;
(三)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河湖管理和保护的联防联控工作;
(五)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其履职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的责任河长湖长的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