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