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

(二)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将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收集加工单位的;

(四)擅自销售加工后的废弃食用油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