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