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逐步实施退耕、退牧、还湿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生态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定期发布水质监测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