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9, 2021
- Articles
- 31 articles
(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
Chapter 2租赁合同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符合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为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原租期在一年以上,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三个月前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Chapter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委托人应当持有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交付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出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房屋,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缮并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经人民法院判决退出所承租住宅的承租人,确无其它住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把其列为无房户予以安排;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列为住房困难户,统筹解决。
(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者转借给第三人的;
(四)拖欠租金达六个月以上的。
(一)房屋共有人;
(二)原承租人。
房地产权转移,受让人应当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且享有出租人的权利。
Chapter 4转租
Chapter 5附则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的,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