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

绿色矿山的申报、评估、建设、名录管理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露天矿山开采应当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边坡修复、土壤改良、植物配植等措施,进行生态复绿工作。

井工矿山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地面塌陷进行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