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1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0年10月29日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电动摩托车是指除电动自行车以外,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两轮、三轮车。
电动自行车管理按照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电动摩托车交通安全责任,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摩托车监督管理工作。
报社、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本条例的宣传和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的舆论监督。
电动摩托车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车辆合格证明,建立实名制销售台帐。
电动摩托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现场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注册登记。
(一)改变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车辆合格证书的;
(三)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的情形。
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3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鼓励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产品。
申请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免费培训。
电动摩托车通行标识损毁、丢失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一)城市道路同一方向设有两条以上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右侧行驶;在城市其他道路或者农村道路的,靠道路右侧行驶;
(二)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进行转弯或者掉头;
(三)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按照交通信号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或者农村道路,确认安全后通行;
(四)行经人行横道或者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驶时,主动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等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
(六)在规定的通行路段和时间内行驶;
(七)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通行标识,保持车辆整洁;
(八)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
(四)超速行驶;
(五)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六)随意掉头、逆向行驶;
(七)在货箱、踏板上载人或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适当位置划定电动摩托车停放地点。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在集镇所在地划定电动摩托车停放地点。
电动摩托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地点,不得乱停乱放。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50元罚款。不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在货厢、踏板上载人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每超1人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