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以南亚东南亚为重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