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务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及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根据水污染防治职能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保护区内渔业、畜禽养殖、农业种植等活动,引导发展绿色产业;
(三)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植被的保护和水源涵养林的建设等工作;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土地利用的规划工作,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矿产开发和违法用地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城市综合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