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建设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
(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三)用途拟变更为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五)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关停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