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自治区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进行规划管控。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