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在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

(二)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当被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