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招募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志愿者,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