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 2021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19年11月20日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5月21日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自治和管理公约,并做好宣传、引导和劝阻工作。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体广电旅游、民政、教育、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一)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
(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石化产业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及设置有防火标志的绿地;
(七)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九)城市主次干道、隧洞、隧道、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地下综合管廊;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不得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或者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窨井投掷或者放置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室内及公共走廊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燃放。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
(二)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
(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