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年龄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村民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准。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合法稳定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户籍所在村,本人户籍未迁入,申请在配偶户籍所在村参加选举的;或者对本村集体经济依法享有权益的原村民,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予以登记。

已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