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依法预防、制止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的性骚扰。

女职工因工作关系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有关组织和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