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占用和损坏绿地,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工程质量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及时处理业主有关保修期内房屋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
(三)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监控安防等开展监督检查;
(四)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五)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依法查处烟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打击非法行医;
(八)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活动;
(九)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运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