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统筹推进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业主表决、聘请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老旧住宅小区提供基本物业服务;
(四)协助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等工作;
(五)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应急维修等重大物业管理问题和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