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维修资金交存和管理、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三)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

(四)对物业企业的服务等级进行评定;

(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六)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