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事项、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等;
(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四)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情况以及收益收支情况等;
(五)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保养和管理;
(七)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八)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服务评定等级、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及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