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可以循环使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指家庭生活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生的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机废弃物,包括家庭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集中供餐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经营场所产生的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除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生活废弃物。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种类特点,按照前款规定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指南。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