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生活垃圾实行上门分类收集制度。公共场所以及确实不具备上门分类收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规划设置分类投放点。
村(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或者按照以下要求处置:
(一)厨余垃圾采取就近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处置;
(二)可回收物送交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三)有害垃圾按照有关规定送交贮存点或者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砂石、碎混凝土、砖石瓦片等垃圾,通过铺路填坑等方式分散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