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并依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