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扣押犬只:

(一)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的;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

(三)在重点管理区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