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重大历史价值的非国有革命遗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将严重影响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可以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租赁、置换、收购等方式予以保护。

革命遗址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另行建造住宅,在符合建房条件的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置换方式优先安排宅基地,将革命遗址通过协议方式收归集体所有。收归集体的革命遗址不用于居住的,其占地面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