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列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一般不得迁移、拆除。

因鉴定为危险房屋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重建的,应当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革命遗址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确需迁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革命遗址就近迁移方案,报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已经损毁的革命遗址应当在原址或者就近设置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