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不得收取保管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非法物品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或者不易保管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登记后,可以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无法拍卖或者依法处理的,可以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留存证据后销毁。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