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依法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拍卖、依法处理,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四)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物品拍卖、依法处理抵缴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